(2015)港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媛媛,薛刚、耿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徐媛媛被执行人:薛刚、耿小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媛媛与被执行人薛刚、耿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邵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