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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王新华、王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全,王新华,王新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307-2号原告王福全。被告王新华。被告王新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全诉被告王新华、王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