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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佛山市南海区档案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58号原告:李建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档案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四路56号。法定代表人:黎天赐,该局局长。原告李建平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档案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建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