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柳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心红与王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红,王夏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心红。被告:王夏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心红诉被告王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心红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