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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心红与王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红,王夏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心红。被告:王夏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心红诉被告王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心红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