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昌与被执行人白金贵、蔡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昌,白金贵,蔡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昌。法定代理人张建辉,系长进昌之子。被执行人白金贵。被执行人蔡洪强。申请执行人张进昌与被执行人白金贵、蔡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邢民一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白金贵和其妻子乔志兰、被执行人蔡洪强和其妻子吴丹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金贵和其妻子乔志兰、被执行人蔡洪强和其妻子吴丹名下的存款25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