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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俊林、王丽华申请执行刘延会故意杀人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林,王丽华,刘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林,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茄子河煤矿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茄子河煤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廷会,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王俊林、王丽华申请执行刘廷会故意杀人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廷会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俊林、王丽华人民币330,66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鹏飞执行员  滕湘江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