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朱润林与朱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润林,朱世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朱润林,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朱世朝,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朱润林与朱世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朱世朝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朱润林2014年8月1日前到期借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7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0元(执行前已给付46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71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4年8月1日前到期借款10000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4年8月1日前到期借款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锡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