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离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以推销美琪丽尔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套化妆品19800元的价格获得加入资格,按照组长、董事、一星董事至五星董事、美丽大使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成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并利用马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宣传发展场所,并承诺保本,先发展郭明明加入,郭又发展李风平、李又发展陈瑞珍,直至发展康裕斌、陈勇红灯30余人加入,现查明,共骗取传销资金90.16万元,转入温春晓(上网追逃)的账户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2、受害人康裕斌、陈勇红等人的陈述;3、银行查询马某交易明细;4、马某抓捕经过、河北深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赵紫光、李晓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美琪丽尔化妆品为名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审理过程中与受害人沟通,并取得大多数受害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刘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