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4号B区B栋5号。法定代表人覃小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46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波,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桂军,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1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1.5元,由原告长沙恒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涛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