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亮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307号罪犯张亮。现在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亮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亮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亮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