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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