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 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44-1号申请人: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怡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