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婉华与阮丰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婉华,阮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98-3号申请执行人黄婉华,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阮丰华,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黄婉华与阮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40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婉华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阮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黄婉华尚有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