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叶富英与姜文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富英,姜文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叶富英。被告:姜文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富英诉被告姜文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叶富英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