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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国泉与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泉,陈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泉,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泉,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陈国泉因与被上诉人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国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