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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华家生与孙小江、陈如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江,华家生,陈如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江。委托代理人:胡赵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家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利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如娣。上诉人孙小江为与被上诉人华家生、陈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小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小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小江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由上诉人孙小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