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砂子村砂秋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曼芳,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刘国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雨法楠民初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715.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已自动将全部执行款19715.8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此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雨法楠民初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