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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海冰与马洪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冰,马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冰,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马洪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民三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海冰申请执行马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洪涛自动清偿了申请执行人周海冰的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三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