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海冰与马洪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冰,马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冰,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马洪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民三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海冰申请执行马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洪涛自动清偿了申请执行人周海冰的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三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