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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马秀娃与昝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娃,昝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马秀娃,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昝建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马秀娃因与被申请人昝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昝建斌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面包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昝建斌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