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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李荣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李荣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船,男,汉族。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诉被告李荣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