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红、张宝祥、张淇涵与被告张文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李爱红,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宝祥,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淇涵,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礼,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红、张宝祥、张淇涵与被告张文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红、张宝祥、张淇涵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红、张宝祥、张淇涵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红、张宝祥、张淇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爱红、张宝祥、张淇涵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