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斌、朱雯嫣与上海瀚海明玉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16号原告赵斌,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朱雯嫣,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瀚海明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原告赵斌、朱雯嫣诉被告上海瀚海明玉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之间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赵斌、朱雯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朱雯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斌、朱雯嫣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