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万明与易义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明,易义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王万明,男,1955年出生,汉族。被告易义钧,男,1963年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明与被告易义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万明以欲与被告易义钧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明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94元,减半收取8547元,由原告王万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