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苑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319号原告xx,女,现住辽中县。被告xx,男,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