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谷有绪、闫岱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谷有绪,闫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2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007号。负责人:高建芳,职务:行长。被告:谷有绪。被告:闫岱芳。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谷有绪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雪湖大街33号福莱佳园21号楼东1单元102室,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来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