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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姚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姚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甲,绰号“牛郎”,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女,绰号“婉儿”,1992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郁南县,现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在向他人购进毒品冰毒后,于2014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郁南县某宾馆楼下,将0.5克的冰毒卖给薛某某。几天后,被告人梁某某叫上其妻子姚某某,先后两次在郁南县某宾馆楼下将1.5克冰毒卖给薛某某。2014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准备再次购进毒品时在郁南县某沐足中心附近被抓获,并当场扣押了作案用的铃木红色男装摩托车一台(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车牌号:粤x**)、在被告人梁某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0.2克及HTC牌手机一台、人民币400元。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梁某某身上缴获的0.2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通话清单、提取、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资料、证人莫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重量检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两次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两被告人共同贩毒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在案中的作用较大,所以在对两被告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人民币400元折抵罚金,尚应缴交罚金2600元)。二、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被告人梁某某作案用的铃木红色男装摩托车一台(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车牌号:粤x**)及HTC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黄绍红人民陪审员  卢锦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照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