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福清市农业局与徐代德农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清市农业局,徐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农业局,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号:00368514-8。法定代表人陈敦昌,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美辉,系该局执法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徐代德,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农业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融农(兽药)罚(2014)01号《福清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没收经营兽药违法所得14378元,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3114元2倍罚款计4622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060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农业局于2014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徐代德作出融农(兽药)罚(2014)01号《福清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假兽药的事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没收经营兽药违法所得14378元,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3114元2倍罚款计4622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060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农业局作出的融农(兽药)罚(2014)01号《福清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徐代德,被执行人徐代德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农业局作出的融农(兽药)罚(2014)01号《福清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代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徐代德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融农(兽药)罚(2014)01号《福清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没款合计60606元;三、被执行人徐代德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荣钦审 判 员 林 莉助理审判员 林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