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宣汉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宣汉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理人杨琳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闫华。被告宣汉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宣汉县。法定代理人胡华瑜,系广播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涛。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四川省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宣汉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覃 斌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富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