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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熊清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清,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8年5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熊清经事前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幢6-2房间,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25克甲基苯丙胺给李甲,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行捉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案发后,被告人熊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乙。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清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肖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称重笔录,检查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立功材料,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8)九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及熊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净重0.25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熊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6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0.2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