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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韩长余与江苏省东辛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长余,江苏省东辛农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长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东辛农场,住所地连云港市东辛农场东方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中书,场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如亮,系被告信访办主任。上诉人韩长余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东辛农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韩长余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减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2月4日通知韩长余同意减半收取本案诉讼费用,并同时催交,但韩长余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韩长余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勇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