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训刚与祖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训刚,祖康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李训刚,个体户。被告祖康军,教师。原告李训刚与被告祖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训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祖康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训刚诉称,2013年3月28日,借款人贺庆亚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注明所接款项,被告祖康军对该借款予以担保。此款一直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祖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训刚与贺庆亚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份,贺庆亚向原告李训刚借款,原告李训刚要求必须由教师或者公务员担保。2013年3月28日,贺庆亚找被告祖康军为其担保,原告李训刚将50000元钱借给贺庆亚。贺庆亚出具借条给原告李训刚,被告祖康军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训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此据,贺庆亚,担保人,祖康军,2013年3月28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系担保。本案中,担保人被告祖康军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李训刚要求被告祖康军承担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祖康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训刚支付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祖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钰注:如自动履行请将款汇至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华庭南门旁)账号:77001235000000293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