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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希君与被执行人刘凤山、赵晓红、刘泠君、刘凤芹、杨成、潘卫东、马占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希君,刘凤山,赵晓红,刘泠君,刘凤芹,杨成,潘卫东,马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卞希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被执行人:刘凤山,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泠君,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凤芹,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成,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卫东,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马占林,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莱州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凤芹银行存款二万六千元。现因本院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凤芹银行存款二万六千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