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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商初字第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1257-1号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学文、魏艳荣,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俊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学文、魏艳荣,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吉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