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中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大庸桥月亮湾会所。法定代表人袁祖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震,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东剡溪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王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足额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的部分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钟以祥审 判 员  李龙玺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洁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