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文权与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权,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文权,男,生于1948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犍为县。被告:周华,男,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权诉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权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成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