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7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与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云南,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70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主文:一、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款17,455,320.10元;二、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截止到2013年6月13日的违约金618,823.17元,并偿付以12,088,141.23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以5,367,178.87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追偿。案件受理费130,244.8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告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二、变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上诉人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对原审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的上述原审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追偿。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6,945.89元,由上诉人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上海文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待其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