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石江与陈肖铃、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江,陈肖铃,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李石江,男。被执行人陈肖铃,女。被执行人陈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肖铃、陈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肖铃、陈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肖铃每月有1787元的实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陈肖铃每月500元的工资收入,直至扣足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雄执行员 周荣鑫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