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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尹建伟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尹建伟,王连枝,尹喜章,王月风,尹建义,张彩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建伟,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连枝,女,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尹喜章,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月风,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尹建义,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彩琴,女,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尹建伟、王连枝、尹喜章、王月风、尹建义、张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尹建伟、王连枝、尹喜章、王月风、尹建义、张彩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