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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辑与成都环美之旅商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辑,成都环美之旅商务有限公司,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终字第6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辑,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环美之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彭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雨辰,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周忠。上诉人罗辑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环美之旅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美)、第三人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环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辑和被上诉人成都环美的委托代理人孙雨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重庆环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罗辑作为甲方、重庆环美作为乙方、成都环美作为经销商三方签订《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度假权益承购合约》(以下简称《度假承购合约》),主要约定:由乙方承购甲方度假权益并加入甲方旗下“环美国际度假俱乐部”会籍,度假权益承购费即乙方购买甲方度假权益时应支付的费用为55800元,该费用应在本合约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完毕,该款项应以甲方在中国成都地区的经销商“成都环美之旅商务有限公司”为收款人;本承购合约书所述之“度假权益”由甲方拥有,并委托“成都环美之旅商务有限公司”(经销商)作为该“度假权益”在成都地区特约代理经销机构,负责与购买方(乙方)签订本合约、收取乙方的承购款项并开具全额发票;乙方在签订本合约并全额支付度假权益承购费后,即成为甲方旗下俱乐部正式会员,乙方可在承购权益年度内享有每年一周入驻俱乐部住所的权利,乙方在成为RCI会员后,可以实施度假交换并交换至RCI旗下的酒店/度假村/会所进行住宿。《度假承购合约》签订当日,罗辑通过银行转账向成都环美支付了会务费即上述的度假权益承购费55800元;《度假承购合约》签订后,罗辑在成都环美处领取了RCI会员卡,RCI号码为A532-01618;罗辑向成都环美申请通过RCI交换网络使用自己的度假权益,计划出行地为东南亚,计划出行时间为2014年;后成都环美向罗辑出示《交换确认证》,确认罗辑通过交换得在“LAGUNADEBORACAYRESORTBORACAYISLAND”度假村住宿;随后环美国际度假俱乐部为罗辑的“长滩岛之旅”提供了计划安排的参考;成都环美为罗辑的此次旅行代办了签证和机票。重庆环美出具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委托成都环美在成都市代理销售重庆环美的“环美国际度假俱乐部度假权益”,代理商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承购合约》文本,与承购人签订《承购合约》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承购人的购买款项,委托方承诺完全遵守和兑现《承购合约》中打印字体规定的所有条款;授权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罗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度假权益承购合约》;2、成都环美退还会员费55800元、维管费980元、交换费980元,成都环美赔偿罗辑此次长滩岛之行损失约50000元(其中机票费17049元、签证费1290元、保安护送费43元、酒店费11287元、打的费和住宿寻找费386元,机票损失费12000元,打的费、登船费、离岛费、离境费共计8000元);2.成都环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罗辑的身份证明和成都环美、重庆环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度假权益承购合约》、《发票》、《收据》、庭审记录等证据。在一审审理中,罗辑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室内场景照片十张,主要显示室内卫生间的墙壁潮湿、室内的桌凳等较陈旧,欲证明成都环美提供的长滩岛入住酒店是霉臭的。成都环美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成都环美为证明罗辑入住的酒店系RCI旗下酒店,申请通过手机浏览器搜索演示,成都环美通过手机浏览器搜索www.rci.com,选择resortdirictory,罗辑对成都环美的该举证不予认可,理由为网站内容均为英文,且该网站系成都环美自行制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成都环美为证明罗辑入住的酒店系RCI旗下酒店,另提交(2014)川中证字第11034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为“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360导航”网页,在该网页的搜索栏内输入rci后,点击弹出的“rci中文网站”进入下一网页,点击该网页上的“RCI-thelargesttimesharevacationexchangenetworki…”,进入到网址为http://ww.rci.com网站,点击该网页上的“度假村目录”进入下一网页,在该网页的搜寻框内输入“3502”点击“搜寻”进入下一网页,查看并截图保存该网页内容”,欲证明LAGUNADEBORACAYRESORTBORACAYISLAND系RCI旗下酒店,公证保存的网页内容为LagunadeBoracayResort(#3502)度假村资料,罗辑对此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持异议,认为该公证处无权证明,要证明案涉酒店系RCI旗下,必须要菲律宾官方公证处来公证;成都环美另提交(2011)青羊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在同类案件中,对无法定和约定事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罗辑对此份《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判决书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成都环美确认签订《度假承购合约》时是以重庆环美代理人的身份签订的,成都环美与重庆环美系委托代理关系,由成都环美根据重庆环美的授权和《度假承购合约》的约定代表重庆环美履行该合同并向罗辑收取相关费用,因为重庆环美有RCI俱乐部的会员资格,所以重庆环美提供的服务是提供会员资格,其他的服务均由成都环美为罗辑提供。原审庭审中,罗辑认为成都环美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其提供RCI的酒店。原审法院认为,罗辑、重庆环美、成都环美三方签订的《度假承购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度假承购合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乙方(罗辑)可在承购权益年度内享有每年一周入驻俱乐部住所的权利,乙方在成为RCI会员后,可以实施度假交换并交换至RCI旗下的酒店/度假村/会所进行住宿”,罗辑依约申请进行度假交换,重庆环美应按约安排罗辑至RCI旗下酒店住宿,而成都环美认可是其安排罗辑至“LAGUNADEBORACAYRESORTBORACAYISLAND”度假村住宿,从重庆环美2013年12月25日《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来看,成都环美的上述行为系超越其代理权限而为的行为,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应与委托人重庆环美承担连带责任。但成都环美提交的公证书已显示LAGUNADEBORACAYRESORTBORACAYISLAND系RCI中文网站旗下的酒店,罗辑对该公证书及其证明内容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程序不合法或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故对其公证内容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据以认定LAGUNADEBORACAYRESORTBORACAYISLAND系RCI中文网站旗下的酒店;同时罗辑主张该酒店系霉臭的,但其提供的照片成都环美持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此为罗辑住宿酒店的实景照片,罗辑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照片内容的真实性,故对罗辑提交的照片,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罗辑诉称的其他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为,罗辑对其诉称的成都环美向自己做出过关于住宿酒店为五星级标准之宣传承诺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对其主张的维管费、交换费及保安护送费、打的费、住宿寻找费、酒店费等损失也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对罗辑的上述事实及理由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中成都环美代重庆环美按照合同约定为罗辑提供度假交换服务,交换的酒店也系RCI旗下的酒店,不存在提供的酒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罗辑未向原审法院主张成都环美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可致合同解除的情形,故罗辑关于解除合同并要求成都环美退还度假权益承购费55800元、维管费980元、交换费980元和赔偿损失50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驳回罗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罗辑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罗辑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以原审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成都环美退还会员费55800元、维管费980元、交换费980元;成都环美赔偿长滩岛之行损失50000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成都环美实际上是以合同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实;RCI旗下的酒店应当是RCI持股51%以上的酒店或者是其子公司;成都环美业务员承诺入住的酒店相当于喜来登、希尔顿,每晚费用约1200元,人均仅需120元。但成都环美提供的酒店长期无人居住,设施简陋,霉臭味重,无法入住,明显达不到该标准。被上诉人成都环美辩称,罗辑陈述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退还会员费、维管费、交换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约定和法定事由;合同未约定入住的是五星级酒店以及每晚1200元的标准,成都环美没有违约,罗辑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罗辑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在成为RCI会员后,可以实施度假交换并交换至RCI旗下的酒店/度假村/会所进行住宿140天(20年,1年1周;人员限制为10人,以酒店提供的床位为限)。认定该事实有罗辑、成都环美在二审中的一致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罗辑、重庆环美、成都环美三方签订的《度假承购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度假承购合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罗辑上诉称RCI旗下的酒店应当是RCI持股51%以上的酒店或者是其子公司,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也与(2014)川中证字第11034号《公证书》显示LAGUNADEBORACAYRESORTBORACAYISLAND系RCI中文网站旗下的酒店的事实不符。《度假承购合约》中对入住酒店的标准未进行约定,罗辑所称成都环美承诺提供的酒店为每晚收费1200元的酒店,缺乏事实依据。罗辑上诉称成都环美提供的酒店设施简陋,霉臭味重,无法入住,为此提供了照片,但因其不能证明照片的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罗辑提交的照片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二审中,罗辑要求对酒店现场进行WIFI连线,但已不可能证明入住当时的现场状况,故对罗辑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罗辑上诉认为,成都环美以合同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实,但罗辑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如果成都环美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罗辑可以向有权机关举报和反映。综上,罗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上诉人罗辑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叶 歆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颖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