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宝芹与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芹,闻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76号原告:方宝芹。委托代理人:颜琦达。被告:闻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芹与被告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宝芹于2015年2月3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