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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春林与牛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林,牛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林,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振军,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春林申请执行牛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牛振军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牛振军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牛振军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牛振军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 云 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博(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