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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伍美杰与伍永福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美杰,伍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伍美杰,农民。被执行人伍永福,农民。本院在执行伍美杰申请执行伍永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2014)全民初字第13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