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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82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原告石某诉被告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某申请对被告庄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