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家荣与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荣,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李家荣,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华(特别授权),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0786-6。法定代表人罗道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荣诉被告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荣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李家荣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