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官法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李春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李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被执行人李春洪,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艳梅与被执行人李春洪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官民一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从2009年10月起每月300元抚养费,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春洪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8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珂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若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