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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翠与张耐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翠。被告:张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与被告张耐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19元,由原告张翠负担。审判员  潘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