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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宝得丽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宝得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3176号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庆荣。委托代理人:周斌照。委托代理人:何俊。被告:浙江金华宝得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华宝得丽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宝得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2元,由被告浙江金华宝得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