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苗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苗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X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