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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支行与魏万臣、郑最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支行,魏万臣,郑最连,郑学杰,冯志敏,郑兴周,乔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法定代表人赵朝华,行长。被执行人魏万臣,男。被执行人郑最连,女,临清市临清市烟店镇魏厂村151号。被执行人郑学杰,男。被执行人冯志敏,女,临清市临清市烟店镇魏厂村89号。被执行人郑兴周,男。被执行人乔爱琴,女,临清市临清市烟店镇魏厂村129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万臣、郑最连、郑学杰、冯志敏、郑兴周、乔爱琴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