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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岳静诉张洪平变更抚养关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静,张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岳静,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洪平,男,2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岳静诉张洪平变更抚养关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日作出(2014)双茂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茂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